新华社天津8月31日电(记者黄江林)天津市生态环境局、财政局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四部门8月30日联合印发了《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“领跑者”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》,并全面启动年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“领跑者”评选工作。
办法明确了环境保护企业“领跑者”的申报条件、有效期、可享受的九项激励政策和应当遵守的三项要求等。环境保护企业“领跑者”,在申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时,可优先入库,优先评审;对于满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要求的,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列入停限产清单;适当降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频次等。
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介绍,环境保护企业“领跑者”是同类可比范围内生产工艺技术先进、污染治理处于全市领先水平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科学规范的企业,在提高落实治理污染主体责任的主动性、自觉性方面具有先进引领作用。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“领跑者”每年遴选和发布一次,有效期一年,对于不再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,将督促整改或取消称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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